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需具备这些条件:人数、名称等要求
南京恒睿文化传媒,南京一站式活动策划,活动执行,活动公司
该社团的成立由本校20名及以上在读学生共同发起,每位发起者都必须持有有效学籍,未曾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处分,且具备组织与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和素质。
(二)须具备明确的命名和对应的管理机构,其名称需与所从事的业务性质相匹配,真实体现其特点,同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校园文明规范及社会公共道德准则。
(三) 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是必须具备的,通常情况下,这一单位应当是与社团活动紧密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或者是院(系)的党组织,亦或是校内的学术科研机构。
(四) 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五)社团拥有明确的章程规范,涵盖社团的分类、宗旨、成员的资格要求、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组织管理的各项制度、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程序、章程的修订流程、社团的解散事宜以及章程中应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条,申请组建学生社团所需提交的材料涵盖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与拟任负责人的个人资料(包含思想状况、学业成绩等)、指导教师的确认证明、业务指导单位的确认文件,以及社团章程的草案等内容。
第六条 规定,学生社团需每年接受审查。审查内容涵盖社团成员的构成、负责人在学业与工作上的表现、年度活动安排、指导教师的履职情况、业务指导单位的评价、财务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等。通过年审的学生社团将予以注册并登记,唯有完成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才有权继续举办活动。对那些运行状况优良的社团,我们将在评奖、评优以及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嘉奖和鼓励。对于年审未能通过的学生社团,我们将提出具体的整改建议,并设定一个通常为3至6个月的整改期限。在此期间,社团不得进行除整改措施之外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规定,若学生社团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南京活动搭建,南京活动执行,南京活动策划,南京恒睿文化传媒,南京舞台设备租赁,南京同城活动,南京线下活动,活动策划,活动搭建,恒睿文化,南京活动公司,南京舞美灯光,南京会场搭建,南京会议布置,南京美陈工厂,南京会务公司,将不予批准其成立或不予进行续期注册: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 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 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与认可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以及其下属的分支机构,若其性质为学生组织,均不得存在。
举办与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相违背的活动;以及那些不适宜批准设立或继续注册登记的情形。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在校园内设立以特定名称命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一般是不被允许的。对于那些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关系密切的创新创业型社团,若确实需要冠名,则必须向学校党委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通常情况下,学生社团不宜参与外事活动,若确实有必要,也应向学校党委进行报告并得到批准。
第九条规定,任何未经许可设立或已注销的学生社团均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活动。对于已获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其成员若未经过社团全体成员的共同讨论并取得授权,则不得以社团的身份进行活动。留学生若欲成立学生社团,相关事宜将由学校的外事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负责。
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牵头,联合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学生社团业务领域的专家,共同组建了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对社团的注册登记和年度审核进行评议和审核。评议委员会的负责人由负责学生工作的校党委成员担任。评议审核的最终结果需经学校党委批准后才能实施。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学校党委需定期进行学生社团的审查活动。若发现某些社团未按规进行注册,或存在政治立场偏差、从事非法活动等问题,则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予以解散。校外人员若未获学校批准,擅自或假冒学校名义(涵盖学校已申请并注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和别称),设立学生社团(及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并在校内外进行非法活动,学校将不仅取缔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场所,还将采取法律措施,严格追究该非法社团及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以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指导教师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职责包括:负责指导学生社团的进步与建设,确保社团发展的正确导向,强化社团成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的日常运作,参与社团的相关活动,组织社团骨干的培训,定期对所负责的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并掌握社团建设、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进行汇报等。
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需由本校在职且在岗的教职工担任,他们需具备优秀的思想政治素养、出色的组织管理技能以及与社团发展密切相关的专业知识。此外,他们应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热衷于公益事业,并怀揣奉献精神,关心并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十四条强调加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构建多方协作、持续运作的管理体系。党委学生工作部门需负责牵头构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拔制度,与团委、组织、宣传、人事、教务等相关部门协同,充分发挥学院(系)的依托作用,依据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等原则,建立指导教师人才库,并在该库中选拔合适的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与志愿公益类社团的指导老师需是中共党员身份。同时,我们积极倡导聘请具有较高教学水平的思政课程教师来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工作。这些指导教师将采用聘任制,每个聘任周期为一年。按照规定,每位指导教师原则上最多可以指导两个学生社团。
党委学生工作部门需负责牵头,强化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评价考核及激励措施。应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培训规划中,并增强培训的强度。对于指导教师的工作量,应参照专任教师兼职辅导员的标准进行核算和认定,确保他们能享受到相应的待遇。同时,还需将指导学生社团的工作表现纳入教师的思政工作和师德师风评价体系之中。对那些考核成绩突出的指导教师,将在绩效工资发放、职称评定与聘任、以及奖项和优秀评选等方面获得政策上的扶持;而对于那些考核未达标的指导教师,则应按照规定程序终止其聘任合同。
第四章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 明确规定要全力维护学生社团成员的各项权益。凡加入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持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他们有权详尽了解社团的规章制度、组织架构以及财务管理制度。同时,他们有权利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有权进行质询。此外,成员们还有权依照章程的规定,申请加入或退出社团。在遇到社团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的情况时,他们也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进行反映。社团成员需定期完成注册手续,同时需按照规定参与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每位学生原则上最多可以加入不超过两个学生社团。
第十七条对全体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制度进行优化。拟获批准设立的学生社团需举行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并通过社团的章程,同时进行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的选举。已登记的学生社团需定期举办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据社团规定执行职责,这包括选举或更换社团负责人的候选人,审查社团的工作报告,对社团的变更、解散等事宜做出决策,修订社团的章程,以及监督社团的财务状况和活动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着重强化学生社团在政治方面的引导作用。符合条件的学生社团应按照原则设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负责政治理论的学习和研究社团重大事项等任务。这些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通常不负责发展党员或团员,也不收取党费或团费,并且不参与党代表或团代表的选举。一旦学生社团被注销,相应的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也将随之自动解散。
第十九条明确了学生社团骨干选拔的完善机制。负责人候选人需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优异的学习成绩以及卓越的组织才能。其学习成绩在班级内需名列前茅,排名需位于班级前50%以内。校团委在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程序进行选拔。对于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其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各院系负责人是在学生社团的协助下,在指导教师的监督与引导下选拔出来的,他们的名单随后需提交至校团委进行登记存档。
第二十条着重加强学生社团核心成员的评价与激励工作。需制定一套全面、客观、科学且有效的评价考核制度,构建一个以服务精神和贡献为核心的评价与奖励体系。此举旨在引导社团核心成员全身心投入社团发展,助力社团成员的成长,并在社团工作的实际过程中实现自我教育、提升能力与作出贡献。
第五章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倡导学生社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校园规章制度以及社团自身章程,全面开展各类社团活动。应积极创新活动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手段,持续提升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影响力。社团活动的开展需经学生社团集体讨论决定,指导教师认可,并需获得业务指导单位的批准。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需遵守其宗旨,不得进行与之相悖的活动;同时,严禁从事商业性质的活动,以及参与任何违法或违反纪律的行为。此外,禁止传播与宪法、法律、法规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许可,学生社团不得擅自与校外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各类合同或协议,亦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规定,学生社团若要搭建网站、运营新媒体平台或出版刊物,必须向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提交申请进行审核和登记。同时,社团需设立内容审查机制,以保证发布的信息正面且健康。此外,在进行线上线下宣传或发布活动信息时,学生社团还需得到指导教师的审核和批准。
党委学生工作部门需与团委及其他相关部门紧密协作,共同强化对学生社团及其成员活动进行的规范化管理及分类指导。一旦发现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果断迅速予以制止。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应根据情节轻重,依照规定程序对涉事责任人实施纪律处分。在校期间若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因违规行为导致社团职务被撤销,又或因社团解散或注销需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均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六章强化领导
第二十五条,学校党委需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将学生社团工作融入学校思想政治和群团工作的整体规划中,进行周密部署。要定期组织听取学生社团工作的汇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妥善解决。同时,要明确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同志负责学生社团工作,而负责人事和教学的领导同志则需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选拔与考核,以及社团骨干的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需建立一套机制,该机制以党委为核心领导,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牵头,同时团委、组织、宣传、保卫、人事、教务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以形成学生社团工作的有效管理模式。党委学生工作部门需切实肩负起学生社团建设与发展的责任,统筹管理相关事务。他们需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建设与发展进行深入研究与规划,制度性地开展学生社团的注册登记、年审、骨干选拔与考核等关键工作和重大事宜,以推动党的领导在具体工作中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 强化党的建设工作以引领团组织建设,实现党建工作、团组织建设与学生会、社团建设的深度融合。学校团委需对全校学生社团实施细致指导,设立专门的社团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负责学生社团建设管理的日常事务以及评议委员会的运作。对于已设立的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将其职能整合至社团管理部门;而对于尚未设立的学生社团联合会,则不再另行设立。
业务指导单位需承担起学生社团健康成长的主体责任,负责对所辖学生社团的日常运作进行监督与指导,并对社团成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同时还要负责对指导教师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和认定。
学校党委需积极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并在资金、场所、设施、环境、规则等方面提供全面支持。应依照每人每年不少于20元的额度,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用经费,确保社团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同时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应接受校外资金支持,亦不向成员征收会费。若确实存在资金需求,必须严格审查资助事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将所有资助资金纳入学校财务体系进行统一管理。至于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所剩余的财产,将依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设立逆向审查问责体系,对于在学生社团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的院校,必须依照全面从严治党的标准,严格依照规定和纪律进行严厉的追责和问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普通高等院校。 中外合作办学实体以及科研教育机构等应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地各高校需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并需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共青团组织进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时起正式执行。同时,于2024年12月18日发布的《关于高校学生社团管理的临时性规定》亦将不再有效。
(审核:刘琤 涂璐 徐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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